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裁定,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本案是我国首例裁定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构成的文生图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原告主张权利的AI文生图——“蝴蝶椅子”(图片来自网络)
本案原告是一名AIGC设计师,于2023年8月运用Midjourney软件创作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并于当月15日在小红书平台公开发布了17件该系列图片,标题为“商家在哪里!求量产!”,同时分享了其创作时使用的“咒语”(提示词)。同年8月20日,被告朱某某以用户名在小红书平台私信原告,声称其父经营的跨世公司可将原告的设计投入量产并上市销售,但遭到原告拒绝。2024年1月19日,朱某某在小红书发表了一篇标题为“女儿说想要蝴蝶椅我花50个W给她做出来了!”的笔记,随后又陆续发布多篇推广儿童椅的笔记,推广链接指向的店铺由东山公司经营,实际生产商为跨世公司。
原告主张,其“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属于原创性作品,具有商业价值,并已投入生产、上市销售。东山公司和朱某某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宣传图片以及包装设计,与原告作品存在显著相似性。据此,原告认为朱某某在与原告接触并寻求合作未果后,抄袭了原告的作品。原告指控东山公司和朱某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提起诉讼。
被告方答辩如下:首先,原告不具有著作权主体资格,且其证据的获取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涉案作品缺乏独创性,原告仅提供了常规的提示词,并未参与具体的创作过程,生成结果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复现性;再次,被诉产品与原告作品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相似;最后,即便存在相似之处,相关表达也属于公有领域的元素,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其主张作品的创作流程。与此同时,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并未直接使用原告生成的图片,而是通过Midjourney软件、采用与原告不同的关键词生成了近似图片,并依据自主生成的图片进行产品生产。
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
其一,需要判断涉案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提交的三张图片虽然是通过Midjourney软件生成,并且附带了提示词,但无法还原其生成的具体路径,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生成过程中投入了实质性智力劳动。法院认为,由于Midjourney图像生成的随机性,原告无法证明其对作品进行了具体的控制和主导,其生成结果缺乏作品所必需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其“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不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其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被告及其关联公司并未直接复制原告发布的图片,而是依据公开的提示词重新生成了图片。法院认为,尽管原、被告的图像存在部分相似的元素,但在整体构图、表现形式以及细节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利用了原告的图片或其构图进行再创作,也没有证据显示其行为可能导致公众对作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的图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创作领域的当下,著作权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复杂局面。本案显示,对于利用AI绘图工具生成的图像,其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关键在于使用者能否证明自己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体现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囊括从输入提示词到作品形成的全过程。这不仅包括对提示词指令的精心构思,还涉及对生成图像进行有效的个性化调整和创意掌控。
本案判决提供了对AIGC的独创性判断方法。
通过提示词的独创性判断AIGC的独创性
本案判决认为,原告使用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提示词是创作过程的关键环节。然而,原告发表于2023年8月15日的小红书原帖分享的提示词相对简单,对画面元素、布局构图的描述缺乏独特性,且该提示词中指向的内容和元素已有他人在先呈现。从原告于2024年8月5日进行的类似文生图演示来看,即使提示词较原帖分享内容更具体丰富,但初稿图片与涉案蝴蝶椅子图片在表达上仍有较大差异。这表明,使用者的提示词只是创作的起点,后续还需通过对生成图片的调整、选择和润色等操作,才能体现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使生成物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而本案原告无法证明其在提示词后对图片生成过程进行了有效的个性化控制和创造性的修改,故难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原告分享的提示词(如“儿童座椅,具有果冻质感,呈可爱的粉色蝴蝶形状,玻璃般透明,颜色为浅色”)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需结合其表达特性进行分析。参考Oracle诉Google案的判决逻辑,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尽管Google在商业环境中复制了JavaAPI的声明代码,但由于该部分代码体现的是功能性设计(如接口结构、方法调用等),因此不受版权保护。类似地,本案中,原告使用的简单提示词本质上是一种功能性描述,旨在向AI工具传达生成特定视觉效果的需求,不属于表达范畴。原告使用的提示词的作用更接近于技术指令或构思框架,其表述方式(如“果冻质感”“粉色蝴蝶形状”)虽然具有一定形象性,但核心仍在于实现某种功能效果,而非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通过作品的创作过程来判断AIGC的独创性
在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通常通过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来判定其独创性。如果被告对原告作品的独创性提出质疑,那么被告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当被告主张作品属于通用表达或事实汇编时,其必须提供相应的反证。在国内以往的AIGC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春风图”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通过Stable Diffusion模型输入详细的提示词并调整参数生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这一过程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选择,符合《著作权法》对“独创性”和“智力成果”的定义,因此涉案图片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法院首次着重强调了原告对AIGC独创性的举证责任。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其创作过程的完整原始记录(例如流程图等),仅在庭审中演示了类似图片的生成过程。由于Midjourney软件生成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原告无法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难以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等表达要素进行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这导致其主张保护的图片符合独创性智力成果要件的证据不足。AI使用者的创作活动与作品之间需存在“映射”关系,即AI使用者输入关键词、调试参数等创作行为与AIGC的最终产出之间需有明确联系,AI使用者对生成过程的控制程度直接影响作品的独创性。
对AIGC生产图像进行图像修补可产生独创性作品
“图像修补”(Inpainting)技术的应用,显著提升了人类对创作过程的控制力,成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作品可版权性的重要依据。“图像修补”是一种用于对AI生成内容进行局部重绘、填充或微调的技术手段。美国版权局在2025年1月29日发布的《可版权性报告(第二部分)》中指出,人类通过具有足够创意的方式选择或编排AI生成内容,可以使得“作品整体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目前,多家主流AI平台已推出更为精细的创作工具,支持用户对生成内容进行反复打磨。例如,在Midjourney中,用户可以选择图像的特定区域,并以新的提示词对该区域进行单独重绘,从而精准控制色彩、构图和元素布局。部分平台还允许用户对不同的创意图层进行开关或微调,使创作者能够从多个备选方案中挑选最满意的部分。这种流程打破了传统的一次性生成后直接接受或拒绝的模式,转而鼓励选择、调整、再生成的迭代创作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创作者对AI生成的半成品进行了实质性加工,例如增添新元素、调整色彩或重构构图,最终作品便可因后续的创造性投入而获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以“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为例,创作者Keirsey在初始AIGC生成图像的基础上,累计使用了超过35次图像修补技术,对画面细节进行了完善,并新增了第三只眼、融化的奶酪以及人物上半身等创意元素。美国版权局因此认定,这些反复的局部重制不仅提升了作品的艺术性,更通过“创作痕迹链”证明了人类智力投入的连续性,也体现了人类对创作过程的实质性控制,因而赋予了最终作品足够的原创性,以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类似地,中国江苏法院在“伴心”案中,亦以原告使用Photoshop进行后期修改的记录作为认定其作品独创性的核心证据。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局并未肯定AIGC生产内容具有版权,而是特地强调“计算机生成的材料将不会受到保护”;基于“图像修补”技术获得的版权,实际上是一种“汇编权”。
在“幻之翼透明艺术椅”著作权侵权案中,尽管原告在创作过程中对初稿图片进行了筛选、添加提示词优化、通过瘦脸功能调整椅子腿部与翅膀花纹,并使用了垫图功能等操作,但由于原告无法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的生成过程,其对局部修改的控制程度和贡献难以被有效证明和量化,进而无法使其主张的图片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也反映出在AIGC创作模式下,对已生成内容进行局部修改时,必须明确修改的深度、广度以及对整体表达产生的实质性影响,才能判断是否基于对局部的控制构成了作品整体的独创性部分。
本案中,原告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像的生成过程拥有实际控制权,也未能展示出体现个性表达的创作痕迹,最终导致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AIGC创作场景中,若创作者希望主张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则应在创作过程中妥善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生成路径、指令设置、编辑操作和修改记录等,以证明其确实投入了实质性的人类智力劳动,从而满足著作权法中“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与人格化表达标准。
参考文献:
[1] 一审案号:(2024)苏0582民初9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