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持否认AIGC可版权性首案,尽管有声音认为,该案依然延续北互AIGC图片侵权首案中将AI视为创作工具的基本逻辑(如Midjourney类比Photoshop),但还是有特殊意义:
一、原始记录必要性。原告需提供完整的创作流程记录(如提示词迭代、参数调整日志)以证明对生成结果的“实质性控制”。
二、随机性削弱独创性。因AI生成结果不可复现,法院认为无法证明人类意志主导了最终表达,这与武汉东湖法院认定“控制与预见性”构成作品的条件形成对比。
三、为提示词自由参考合法化。判决认定“简单提示词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明确参考他人提示词不构成侵权。这一规则打破了创意垄断,允许企业自由借鉴公开提示词进行二次创作,降低AI使用门槛。
四、是对公有领域创意进行豁免。若设计元素(如蝴蝶、果冻质感)属于公有领域常见组合,即便AI生成结果具有美感,也不构成受保护表达。
尽管没有完全拍死AIGC的可版权性,但总归也是一片跟随北互支持判决中的有力争鸣。
尤其,之前中国再出判决认可AIGC图片可版权性还是同为江苏省的常熟法院判的,真是百花齐放。
看到北互第一案,我会担心有批量生成AIGC图片碰瓷,类似“蘑菇头表情包”的批量维权案例。
看到广互奥特曼案,我会担心除了奥特曼之外,AI平台方会被迪士尼、环球影城各种IP形象维权缠身。
也许是我多虑了,AI技术依然在蓬勃发展,不会因个别判决阻碍。
但能看到一些不同的声音还是让我非常开心。
期待更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