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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
常熟AIGC图片侵权案判决书
数据何规
• 1 周前 • 56 次点击
当事人:
原告:林晨,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瑞,上海数科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华,上海数科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贤位。
被告: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力。
审理经过:
原告林晨诉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高斯公司
)
、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琴宏公司
)
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瑞
(
仅参加第一次庭审
)
、张泽华、被告高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琴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林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案涉侵权产品等,并删除案涉侵权内容;
2.
判令两被告在《人民法院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及小红书、被告微信公众号、
1688
店连续
30
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同意;
3.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0
万元;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付的公证费
5450
元、律师费
25000
元;
5.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创作完成
“
伴心
”
概念装置
(
国作登字
-2023-F-00059862)
美术作品,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通过小红书账户公开发表,该作品传播广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受公众喜爱。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即自动取得著作权,原告为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且该作品现处于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一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
1688
开设的
“
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
店铺中生产并销售
“
爱心气模
”
产品,并在产品宣传页面使用原告美术作品,且经比对被告一
“
爱心气膜
”
产品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一亦在小红书
(
小红书号:
vv556k)
、微信视频号
(
视频号
id:sph11QKzP2VoZsz)
、公司官网
(http://hzgauss.com/)
中对其生产的前述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被告一在官网中一篇名为
“
琴湖溪里
20
米大爱心水面灯光
SHOW
呈现水与光深度交错的美感
”
的宣传报道中,称:
“
在琴湖溪里,我们骄傲地宣布,一座巨大的
20
米大爱心已经成功安装完成
!
这个壮丽的爱心不仅仅是一件艺术品,更是由我们辛勤的团队连夜努力制作而成。
”
原告另发现,被告二在其名为
“
苏州琴湖溪里花园城
”
公众号、小红书
(
小红书号:
758588937)
中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作品。
2023
年
9
月
25
日开始,被告二将案涉侵权的
“
爱心气膜
”
产品放置在其商业项目琴湖中,作为商业地标,以
“
琴湖上心
”
宣传方式向公众展出,吸引客流。被告二放置的
“
爱心气膜
”
产品与原告美术作品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两被告在谋取非法利益同时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确认两被告均已经停止侵权,故当庭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
被告高斯公司辩称,
1.
气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气球呈纺锤形属于常见的几何图形,由于它们缺乏原创性和表达性,本身不构成作品;
2.
早在
2023
年
2
月
14
日之前已经有很多在先作品可以证明水上爱心概念早已被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包括平面设计、立体雕塑,这些作品大部分都是水面上的半个爱心,利用水面上的倒影形成整个爱心。利用水面倒影进行创作,是行业内非常常见的创作手法,例如水上月亮、水上地球以及早些年广为熟知的天空之镜。公开发表证据小红书土豆人与原告林晨是否是对应关系缺乏证明。原告主张赔礼道歉远超合理范围,涉案作品本身几乎没有知名度,且仅有一张图片,涉及的权利也仅限于信息网络传播,传播的内容也没有出现诋毁原告的内容,明显不属于侵权后果严重;
3.
赔偿金额严重缺乏依据、合理性。原告自己的粉丝才
5
万多,在这个当前动不动是几百万的大
V
面前,显然不是什么影响力人物,而涉案作品的点赞才几百,评论只有几十,显然知名度极低,传播影响力极弱,同时被告发布的信息访问量也很低,所以结合来看上述的数据与其主张的赔偿金额是不对等的。原告提交的同类许可报价根本不是著作权许可,其涉及的定制内容包含付费推广内容,且这不是案涉作品,不具有参考性;
4.
被告高斯公司并不与琴宏公司直接接触,我们是给一家广告公司提供相关的产品及安装。所以对琴宏公司的相关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也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对于原告主张的过高的诉讼金额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过高的公证费缺乏合理性。希望法庭在考虑相应的诉讼费的承担以及合理开支的承担,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被告琴宏公司辩称,
1.
原告创作的装置不构成作品,其不应享有著作权。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原告创作内容系
AI
生成,其描述词为公共领域的日常表达,且其后期调整也为常规拓展方式。由此形成的内容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不具有独创性;
2.
琴宏公司所放置的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际性相似,其主张产品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爱心气膜产品与原告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观感,形状尺寸以及公众感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二者不构成实际性相似,据了解相关领域存在诸多在先的作品,与原告所主张美术作品构成相似;
3.
原告所主张的判赔过高无合理依据,原告所主张的作品知名度一般,商业价值较低,且与诸多在先美术作品构成近似。根据琴宏公司查询了解,该作品目前的评论数量非常有限,热度很低,原告称其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并且琴宏公司产品放置区域属于政府公益项目,琴宏公司为放置该项目未收取任何费用,最后因为该气膜损坏很早已拆卸撤走,且被告微信公众号使用的图片也已删除,影响力很小。
审理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相关主体情况
(
一
)
原告林晨的相关情况
原告林晨的职业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AIGC)
设计者,其在小红书平台注册的账号为
“
土豆人
Tudou_man”
。截止
2024
年
4
月
15
日,该账号有
5.3
万粉丝、
38.9
万获赞与收藏。该账号发表有多篇
AICG,
内容或涉及奔驰、雅诗兰黛、麦当劳等品牌。
2023
年
6
月
20
日,数英
DIGITALING
网
(www.digitaling.com)
登载了一篇题为《对话土豆人:辞去广告创意合伙人,他在小红书做
AIGC
艺术家》的文章,文章对林晨往期的
AIGC
进行了宣传介绍,并载有
“
林晨第一份工作是大学专业老师,毕业后他留校任教,从事视觉传达专业的教学。两年后,林晨离开大学进入有门互动,用
7
年时间,从美术设计做到公司的创意合伙人
……
眼看
AIGC
逐渐成为一件趁手的工具,林晨决定辞去创意合伙人工作,成为一名全职
AIGC
艺术家
”
等内容。
庭审中,我院当庭登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传播系网站
(STC.USTC.EDU)
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查看。该网站公开发布内容显示,
2023
年
11
月
4
日登载有一篇名为《
“AIGC+Web3.0
未来媒介创客训练营
”
成功举办》的新闻,主要报道了
2023
年
10
月
27
日至
29
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传播系与两点十分动漫联合举办的
“AIGC+Web3.0
未来媒介创客训练营
”,
在中国科技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新媒体研究院顺利进行。该文章另载有授课嘉宾包括
AIGC
艺术家、
Tudou_studio
主理人林晨的内容并配有林晨本人照片。林晨在该训练营中被评为
“
优秀媒介创客导师
”
。
另外,林晨或薯薯公司与奔驰、英特尔、兰蔻等品牌进行过商务合作。抖音平台账号
“
兰蔻
LANCOME”“
梅赛德斯
-
奔驰
”“
雅诗兰黛
”
均在各自发布的短视频中
0“
土豆人
Tudou_man”
。
(
二
)
被告登记及经营情况
高斯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贤位,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工业功能区
16
号
2
幢,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等。高斯公司开设有官方网站
(http://hzgauss.com),
在小红书平台开设账号
“
杭州高斯智能气膜
”,
在微信平台开设微信视频号
“
高斯气模
”,
对公司情况、产品情况等进行宣传介绍。另外,高斯公司在
1688
平台开设网店,店名为
“
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
该网店对气膜等产品进行网络销售。
琴宏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尹力,住所地位于常熟市沙家浜路
303
号办公室
301,
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物业管理等。
琴宏公司在微信平台开设公众号
“
苏州琴湖溪里花园城
”,
在小红书平台开设账号
“
苏州琴湖溪里花园城
”,
对琴湖溪里花园城的最新活动、入驻品牌、美食团购等进行宣传推广。
二、案涉美术作品创作发表情况
(
一
)
创作情况
2023
年
2
月
14
日
9:17,
原告开始通过
Midjourney
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首先,原告在软件中输入
“OntheHuangpuRiver”“atnight”“thereisastringoflargeandsmal1hearts”“f1oatinginthewater”“lights”“advanced”“reflection”“4k”“nopeople”“Highdetails”“relistic”“environment/CanonEOS5Diii”
等关键词后,生成了四张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夜景图片;其次,原告通过不断修改关键词,如
“therearemultipleredloveballons”“thereisahugeredloveballon”“1yingonthewater”“halfsoakedinwater”“rosepetalscomposedoflove”“onlyhalfofthesurfaceofthewater”
等对生成的图片内容中爱心气球的大小、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不断调整;随后,因生成的气球形态不符合要求,原告将其通过
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形成尖头向左、圆弧向右的半个气球形态,并将制作后的图片重新导入
Midjourney
软件继续进行设计;最后,经过多次迭代,原告选择一版图片并再次通过
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
23:40
完成名为
“
林晨《伴心》概念装置
”
的最终稿,形成一张深色的江边都市夜景的图片,图片左侧有向中心辐射状排列的错落有致的高楼,辐射尽头为一座酷似东方明珠的高塔,图片下方为平静的水面,高楼与高塔的倒影均相伴于水面,图片中心偏右处的水面上浮有尖头朝右的半颗暗红色巨大爱心,水中倒影带有些许涟漪,半颗爱心与倒影合二为一形成一颗完整爱心。图片左下角则标有白色水印
“OVisualdesignfromAiartistTudou_man,2023”(
详见附件:图
1)
。
(
二
)
发表情况
2023
年
2
月
14
日,小红书账号
“
土豆人
Tudou_man”
发布一篇标题为
“
由你来补全心的另一半
”
的笔记,笔记内容为两张图片,第一张图片为上述《伴心》图,并配有文字
“
今晚的江面上有半颗心露出水面与水中倒影组成了一整颗完整的心
#
情人节
#214#
爱心
#
情人节快乐
”
。原告于次日在该笔记下方评论
“
首图的装置我取个名字《伴心》争取今年落地
”
。
(
三
)
登记情况
2023
年
4
月
7
日,国家版权局对《伴心概念装置》进行作品登记,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
-2023-F-00059862,
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林晨,创作完成与首次发表日期均为
2023
年
2
月
14
日,作品附件显示为一张深色江边都市夜景的图片,图片左侧有向中心辐射状排列的错落有致的高楼,辐射尽头为一座酷似东方明珠的高塔,图片下方为平静的水面,高楼与高塔的倒影均相伴于水面,图片中心偏右处的水面上浮有尖头朝右的半颗暗红色巨大爱心,水中倒影带有些许涟漪,半颗爱心与倒影合二为一形成一颗完整爱心。图片左下角则标有白色水印
“CVisua1designfromAiartistTudouman,2023”,
该登记图与前述《伴心》图表达一致。
三、被诉侵权情况
(
一
)(2024)
深先证字第
12434
号公证书
因保全证据需要,原告林晨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
以下简称先行公证处
)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4
年
4
月
9
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敏瑞在先行公证处公证员陈子轩与公证人员林思如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手机对相关网页的浏览过程以截屏、录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相应页面显示内容如下:
1.
关于高斯公司
2023
年
9
月
25
日,小红书账号
“
杭州高斯智能气膜
”
发布了一篇标题为
“
琴湖溪里湖中心
20
米大爱心上线
”
的笔记,文字内容包括
“
感谢琴湖溪里的信任,继去年
15
米大月亮项目后,今年又再次定了一个
20
米的爱心
.…
高斯气模的师傅们正在现场安装调试
”
等内容。笔记中共展示了
11
张图片,图片内容主要涉及半个红色爱心气球装置的尺寸示意图、安装过程及落地成品照片。其中,第一张图片为
4
副小图拼图而成,右下角的图片则为爱心气球效果图,该效果图主要内容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上半部分爱心有艺术体书写的
“
爱在琴湖
”
等内容,在爱心上方另写有
“Themoonlightstandsformyheart”
文字
(
详见附件,组图
2
右下
)
。
2023
年
11
月
18
日,小红书账号
“
杭州高斯智能气膜
”
发布了一篇标题为
“
你能看得出来这是手写的爱吗
?”
的笔记,文字内容为
“
琴湖溪里
20
米大爱心安装完成,由手工期紧张,连夜手动刷出一个大大的爱字,快
@
你的小伙伴们去拍照打卡吧
!!!”
笔记的视频内容为几段视频与图片的组合,视频为琴湖溪里花园城爱心气球装置的现场录像,图片则为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上半部分爱心有艺术体书写的
“
爱在琴湖
”
等内容,图片左侧有自左侧向中心辐射状排列的错落有致的高楼,高楼与倒影均相伴于水面,与案涉图片相比,图片左侧高塔被隐去,但水中仍留有倒影。除了图片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高塔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完全一致
(
详见附件,组图
2
左图
)
。
2024
年
1
月
27
日,微信视频号
“
高斯气模
”
发布了一段视频,名称为
“
琴湖溪里
20
米大爱心安装完成,由手工期紧张,连夜手动刷出一个大大的爱字,快
@
你的小伙伴们去拍照打卡吧
!!!”
。该视频内容为几段视频与图片的组合,与前述小红书账号中展示的视频及图片内容一致
(
详见附件,组图
2
左图
)
。
2.
关于琴宏公司
微信公众号
“
苏州琴湖溪里花园城
”
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发表了一篇名为《报告
!
琴湖上心了
!
》的文章,该文章对琴湖溪里花园城的国庆活动进行了宣传介绍,其中展示了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并配有
“20
米的巨型气模在水中倒影成爱心伴着中秋的月光将浓烈的爱意升到顶峰来这氛围留下团圆的时刻吧
”
等文字
(
详见附件,组图
2
右上
)
。
另外,小红书账号
“
苏州琴湖溪里花园城
”
也对相关活动进行了宣传报道,但所用图片及视频中均未显示有与《伴心》图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2024
年
4
月
15
日,先行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作出了
(2024)
深先证字第
12434
号公证书。
(
二
)(2024)
沪虹证字第
1321
号公证书
因保全证据需要,原告林晨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向上海市虹口公证处
(
以下简称虹口公证处
)
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日,原告林晨在虹口公证处公证员陈睿煜与公证人员马雅雯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对相关网页的浏览过程以截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相应页面显示内容如下:
1.
高斯公司官网
高斯公司官网
(http://hzgauss.com)
中的
“
智能气膜
”
标签页宣传展示有该公司的智能气膜部分案例。点击琴湖溪里水上爱心案例后,跳转至该项目的图文介绍页面。页面中共包含三张水上爱心气球的图片,前两张为实拍图,最后一张为效果图。效果图为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上半部分爱心有艺术体书写的
“
爱在琴湖
”
等内容,图片左侧有自左侧向中心辐射状排列的错落有致的高楼,高楼与倒影均相伴于水面,与案涉图片相比,图片左侧高塔被隐去,但水中仍留有倒影。除了图片长宽比、气球表面文字、倒影对应的高塔存在差异外,其余部分与《伴心》图片内容完全一致
(
详见附件,组图
2
左图
)
。
2.
高斯公司
1688
网店
高斯公司在
1688
平台开设的网店公示信息显示,一款在售的链接名为
“
定制网红打卡巨型水上重启爱心气模发光心形模型情人节美陈布置
”
的商品,价格
800
元,
3
平方起批。该商品详情显示有宣传视频与多张商品实物图,且实物图中的爱心气球上均有
“
爱在琴湖
”
文字。商品宣传内容与前述微信视频号发布的内容一致,视频中均剪辑加入了相关图片
(
详见附件,组图
2
左图
)
。
另外,该次公证取证内容还包括原告对小红书账号
“
土豆人
Tudou_man”
的主页、发表内容、数据流量以及后台收入等进行了证据保全。
2024
年
4
月
19
日,虹口公证处就上述公证内容作出了
(2024)
沪虹证字第
1321
号公证书。
四、合理费用
2024
年
3
月
29
日,甲方薯薯公司、林晨与乙方上海数科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乙方代理甲方与本案两被告的、涉及标的额
50
万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合同约定前期律师费
25000
元。
2024
年
4
月
1
日,林晨委托薯薯公司支付了该款项。先行公证处与虹口公证处则分别就本案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出具发票,金额分别为
1650
元与
3800
元。
五、其他
(
一
)
用户协议
Midjourney
软件服务条款第
4
节显示,根据适用法律,用户在最大范围内拥有其使用服务创建的所有资产,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用户的所有权受该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和任何第三方权利的约束;如果用户是年收入超过
1000000
美元的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员工,必须订阅
“
专业
”
或
“
超级
”
计划才能拥有该资产;如果用户放大了其他人的图像,这些图像仍归原始创作者所有。
对于用户提出的
“
我可以将我的图像用于商业用途吗
?”,
该软件回复内容如下:
Midjourney
订阅者拥有他们创建的所有图像,即使他们的订阅已经过期,他们也可以自由使用这些图像。有两个小例外:如果您升级了其他用户的图像,则该升级归原始创建者所有,而不是您。他将出现在网站上的图库中,而不是您的图库中,您需要他们的许可才能使用它。如果您是一家年收入超过
1000000
美元的企业,您需要一个
Pro
或
MegaPlan
才能为您的公司将您的图像用于商业用途。
(
二
)
在先创意
为证明水上爱心创意已有在先作品发表,被告提交了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网页截图及其他网络发表记录。相应信息显示,
2018
年
8
月
14
日,
2020
年
7
月
26
日,微信公众号与站酷平台上均发表有使用了半颗爱心与水面倒影形成完整爱心的图案的房地产广告;
2021
年
11
月
4
日,中央美术学院官网
(www.cafa.com.cn)
登载的《
CAFA
深度
I
郑路
:
走出创作中的两条路径》一文,展示了半颗爱心与水面倒影形成完整爱心的图案的艺术装置实景照。
(
三
)
广告公司
庭审中,两被告均承认确有实施案涉爱心气球装置的行为,但均称彼此间未发生直接的合作接触,而是由第三方广告公司提供具体设计方案。琴宏公司称案涉夜景图来源于该广告公司,琴宏公司员工在获得图片后为宣传在爱心气球上增加了
“
爱在琴湖
”
等文字。高斯公司亦表示案涉图片来源于广告公司。但是,经本院释明,两被告均未提交相关广告合同,也未能说明广告公司的具体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信息与被告的登记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发表记录、创作过程录屏、证据保全公证书及附件、代理合同、汇款记录与发票、可信时间戳证书、网页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明确被告侵害原告作品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对本案所涉相关问题评述如下:
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或创意本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依法应予以保护。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应当明确的是,虽然原告使用
Midjourney
与
Photoshop
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理由如下:首先,原告创作完成的案涉作品的创作过程以及最终表达的载体均依附于电脑、手机屏幕等输出设备,上述设备均为平面形式;其次,原告并未就其《伴心》图进行立体艺术装置落地,本案中尚不存在就《伴心》的艺术构思实际落地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再次,案涉《伴心》图虽具有现实主义风格,建筑、灯塔酷似上海外滩实景,但毕竟为
AIGC,
与现实场景仍有巨大差别。退而言之,即便相关伴心气球装置在黄浦江落地,能够被著作权法评价的仍应为艺术装置本身,而非外滩的物理环境,且前提是该艺术装置本身具有独创性;最后,本案中《伴心》图中的半个爱心气球,仅为简单的红色爱心的一半,且有众多在先案例使用了类似的创意,因此,该半颗爱心的设计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不应单独评价为作品。
综上,原告提交了《伴心》作品登记证书、原图、创作记录、发表记录,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为案涉平面美术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原告主体适格。
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作品著作权
擅自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
1688
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权利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原告林晨所创作、发表、登记的案涉作品《伴心》
,
均在图片上标注
“OVisualdesignfromAiartistTudou_man,2023”
以表明作者身份。被告在使用案涉图片过程中,未如实标注上述署名内容,也未另行对作者身份进行说明,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署名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因此,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均辩称彼此不发生直接的接触,但经本院释明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根据案涉商业装置落地过程所涉及的人员、水电、监管等具体合作情况,以及高斯公司对双方往期合作的公开宣传内容,应当认定,即使存在第三方广告公司,本案两被告在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上具有概括的故意,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一
)
赔礼道歉
侵犯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为由撤回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并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小红书上连续三日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应当与侵害权利的程度相匹配。本案中,高斯公司作为气膜制造商,在小红书、微信视频号、
1688
网店中多处使用了权利图片,且未署名,因此,原告要求高斯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确有必要,本院予以支持。之于琴宏公司,因案涉商业装置本身不侵犯原告著作权,且琴宏公司作为案涉商圈的管理者,仅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则涉侵权链接,且该链接使用的图片也仅为截取案涉图片的未加修改的较小片段,相关文章时效性短,损害结果极低,故判决其赔偿损失足以达到原告对于琴宏公司的诉讼目的。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琴宏公司在小红书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二
)
赔偿损失
对于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其获利情况的证明,故本院根据作品类型、独创性高低、创作难度、作者及作品知名度、创作支出的可能的费用、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本案中,应着重考量到:首先,案涉作品独创性较低。虽然法律不禁止
AIGC
在具备独创性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
AIGC
的独创性高低仍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本案中的《伴心》图虽经过原告不断更换提示词或
PS
修改。但修改的主要部分为水中半个爱心的形状。而黄浦江、夜晚、无人、
4K
等其他提示词几乎没有变化,且其他提示词生成的元素较为雷同。另外,原告主要关心的以及被告的使用的主要目的均在于爱心形状,但爱心本身不具有独创性。故案涉《伴心》图独创性较低;其次,案涉作品知名度不高。虽然原告林晨在
AIGC
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知名度并不一定辐射到案涉作品。换言之,作者的知名度是依靠作品的知名度累积起来的,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伴心》平面图的知名度高的证据,不能认定该作品具有知名度;最后,两被告使用目的主要在于将原告图片作为商业装置的示意图,该示意图仅存在于众多实景图、实景视频当中,本案证据未体现被告有攀附原告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故意,因此被告的主观侵权故意程度不高。综上,本院综合确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000
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费用,先行公证处公证费
1650
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虹口公证处公证费
3800
元,公证保全内容不仅包括固定侵权证据的内容,还包括对原告小红书账号主页、流量等内容的查看,后者所产生的的费用并非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故本院对该笔公证费酌情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
25000
元,本院将根据制止侵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律师的工作量以及经济损失的支持程度等因素一并综合确定。综上,本院确定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维权费用为
9000
元。
裁判结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公开向原告林晨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林晨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00
元;
(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
)
三、驳回原告林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
9105
元,其中
9055
元由原告林晨负担,
50
元由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告负担的费用,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退还。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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