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港股基金的界定,证监会曾给出如下指引:
1、2007年,证监会颁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提到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而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2、2015年3月27日,证监会颁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提到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可以通过沪港通
机制,全部或部分投资于香港市场特定股票,不需具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3、2017年,证监会颁布《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核指引》。《指引》规定,若基金名称带有“港股”等类似字样,应当将80%以上(含)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80%以下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的,基金名称不得带有“港股”等类似字样,港股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而对于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可根据标的指数名称命名。
据此,港股基金可以分为两个大类:QDII及沪港通基金,两者具有如下区别:
1、投资范围
沪港通基金:只能投资于A股及港股,且投资港股时只能投向指定股票:
(1)恒生综合大型、中型、小型股指数成份股,且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十二个月港股平均月末市值不低于港币50亿元;
(2)A+H股上市公司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
QDII基金:无个股限制,同时可以投资于一个或多个海外国家的股票。
2、业务载体
沪港通基金:以上交所(深交所)与港交所为载体,互相建立起市场连接,并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投资者跨市场投资。
QDII基金: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